“以案说法”传统:从社科普及到“今案古审”
“以案说法”这个传统,通常被理解为一种社科普及式的普法或教学手段,用具体案例来解释抽象法条。但如果认真审视它的实际功能,会发现它承载的东西远比“普法”要复杂,也存在一些值得警惕的张力。
它最初是一种“让法律被看见”的策略
“以案说法”在中国的普及,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工具性。明太祖朱元璋编《大诰》,把贪腐案件的处置过程写得像公案小说,让不识字的人听人诵读也能明白“犯什么事、挨什么罚”。1985年上海电视台开播《法律与道德》,用案例报道和小品演绎来普法,成为电视法制节目的起点。它的核心逻辑是:法律条文对普通人来说是生硬乏味的,但“故事”是人人能懂的。
这个逻辑至今仍然成立。无论是电视栏目还是短视频,选题都紧盯“职场权益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”这些贴近生活的话题,因为“接地气”才能被接受。深圳龙华的“一线普法”栏目用角色饰演、街头采访的形式做短视频,全年浏览量近千万,证明“以案说法”在传播效率上确实有效。
但它本质上是一种“叙事”,而叙事必然有选择
以案说法的关键不在于“法”,而在于“说”——怎么说、说哪个侧面、省略什么。从叙事学的角度看,把案件变成故事,必然要经过裁剪和重构。而裁剪的尺度,直接决定了受众接收到的是“法律知识”还是“情绪刺激”。
青岛李沧区法院2025年的一次普法“翻车”很能说明问题。法院宣传的案例中,将案情简化为“刘某突然转身”“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”,隐去了当事人性别,结果被传播为“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”,引爆舆论。央视后来公布完整监控才澄清:刘某是缓慢停步而非突然转身,王某实为女性且分心未注意路况。
这个案例的教训不在于“不该普法”,而在于:当“以案说法”为了传播效果而牺牲精确性时,它说出的“法”可能是被扭曲的法。法院引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关于机动车安全距离的条款来套用行人纠纷,法律适用本身就存在争议,再经过简化传播,就成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。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吉林梅河口警方的通报中,用“自古奸情出人命”这类表述来描述命案,被批“将严肃警情降格为地摊文学”。
它和“法学教育”中的案例教学,是两回事
你可能会注意到,法学院也在用“以案说法”。安徽师范大学一位刑法学教师在一篇教学反思中明确指出:课堂上的“案例例证法”和“案例讨论法”,本质上只是**教学的辅助手段**,目的是把知识点具体化、生动化,帮助学生理解概念和原理。这和面向公众的普法是两套逻辑。
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服务于体系化知识的构建,学生需要在掌握基本概念后,用案例来验证和深化理解。而面向公众的普法,目标往往是行为指引或意识唤醒,它不需要受众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,只需要他们记住“这个事不能干”或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维权”。两者的深度和目的不同,混为一谈容易产生误解。
最需要警惕的,是把“以案说法”等同于“法律本身”
“以案说法”的一个潜在危险是:**受众容易把“这个案子这么判了”等同于“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”。但司法裁判从来不是法条的单向演绎。同一类案件,因为具体情节、证据情况、裁量空间的不同,结果可能截然不同。如果受众把某个普法案例当成“标准答案”,当现实中遇到类似但细节不同的情况时,就会产生“法律不公正”的错觉。
一位评论者曾批评“今案古审”式的普法:法院穿着古装审现代案子,观众笑过之后,既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,也不会从中找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期。这个批评的深层含义是:普法如果变成表演,法律就被消解了。
以案说法“再审视”
“以案说法”的价值是真实的:它让法律从纸面走进生活,让普通人觉得法律“与我有关”。但它的局限也同样真实:它天然是片面的、叙事的、情绪驱动的。它擅长传递“感受”,不擅长传递“体系”;擅长回答“这个事大概怎么回事”,不擅长回答“为什么是这样以及边界在哪里”。
真正认真的“以案说法”,需要在传播效果和准确性之间保持张力:案例可以简化,但法理不能扭曲;叙事可以有温度,但不能替代法律逻辑本身。作为受众,把“以案说法”当成一个入口而非终点,是更稳妥的态度。